留置权和所有权

留置权和所有权确实不一样,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各自具有独特的特征和职能。

留置权

定义: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物权性: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

不可分性: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的全部及留置物的全部,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从属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主债权成立和转移,留置权也随之成立和转移;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

权能: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占有权、收取权(对于留置物产生的孳息)、使用权(在必要范围内)以及偿还请求权(就留置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所有权

定义: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绝对权: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所有物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