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说,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而且各州有所不同。有些州只设有两个审级的法院,即第一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有些州则设有三级审法院。大多数州把最上一层法院称为最高法院,但有些州则采用不同的名称。此外,各州还设有一些特别的民事、刑事法院。
老师说,关于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分设问题,现在大多数州已实现统一,两种诉讼均由同一法院受理,只有五个州仍保留独立的衡平法院,专门审理有关衡平法的诉讼。
3.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管辖权
老师说,联邦法院仅在美国宪法或国会法授予审判权的范围内才管辖权。在确定联邦法院是否有审判权时,主要是依据是:第一,诉讼的性质:凡涉及联邦宪法或联邦法律、条约的案件,联邦法院有管辖权;第二、事人的状况:凡涉及属于两个州的事人之间的诉讼案件,而且其诉讼标的金额在一万美元以上者,联邦法院有管辖权;除联邦法院管辖权范围外的案件,州法院都有管辖权。而且,即使属于联邦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州法院起诉。但凡是第一审不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对于州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能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三)美国法的渊源
老师说,美国同英国一样,都属于判例法国家,判例是美国法的主要渊源。但自十九世纪末以来,成文法的数量大大增加,成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某些美国法学家认为,现在的美国法律制度既不是纯粹的判例法,也不是完全的成文法,而是一种混合的制度。虽然如此,美国至今仍然强调判例法,即使是成文法也要通过法院判决的解释才能发挥作用。
老师说,美国法主要来源于判例法,尤其是在私法方面,主要是由判例法组成的。
老师说,十九世纪以来在英国形成的“先例拘束力”的原则,在美国也同样适用。但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存在着联邦法与州法的区别,因此,在适用先例约束力的原则时,美国也有它的特点。
老师说,按照美国的解释,先例拘束力主要体现为: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的判例的约束,但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它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它们可以推翻过去的先例,并确立新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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