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第十三节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1)

我的学生生活 山果果9 2733 字 21小时前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要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老师说,在人类历史上,在原始公社解体以后,曾经出现过四种生产方式,即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与此相适应,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过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即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资本主义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的法律。

奴隶制的法律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一种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它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实现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在古代奴隶制各国的法律中,罗马法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对后世剥削阶级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历代封建制国家和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特别是其中的民法和商法,都从罗马法中接受了不少的东西,有的是直接渊源于罗马法,有的是受罗马法的间接影响。因此,我们在研究资本主义各国的商法时,首先要对罗马法有一个简略的了解。

老师开始讲第一节 罗马法及对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影响

一、罗马法历史发展概述

老师说,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是指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段时期的法律。

老师说,从公元三世纪起,罗马帝国分为东西两部分。西罗马文以罗马为中心;东罗马帝国以拜占廷(今称伊士坦堡)作为首都。公元395年,罗马帝国最后分裂,帝国的东西两部都有独立的皇帝,形成了东西两个独立的罗马帝国。

老师说,公元476年,由于奴隶起义和日耳曼“蛮族”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西欧大陆开始进入封建时代。但东罗马帝国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还维持了一段时期,而且在罗马法的发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集罗马法之大成的优士丁尼安《国法大全》,就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由东罗马帝国编纂的。\"法律文献包括了罗马奴隶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法学发展的许多重要成果,是研究罗马法的重要文献。

罗马帝国末期,奴隶主阶级为了挽救奴隶制度的灭亡,积极进行法典的编纂工作,力图将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各种法律制度固定下来。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安(公元527-565年)即位的第二年就下令把罗马法予以系统化,并开始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公元533——534年,先后公布了三部法律汇编:

(1)《学说汇编》,是优士丁尼安的法律大全的最重要的部分,它收集了四十名罗马历史上着名法学家着作的片断,汇编为五十卷,于公元530——533年编成。

(2)《法学阶梯》,是一种法学教本,它的重要依据是盖约的着作,共有四卷,于公元533年完成。